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第 12 條
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負責
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