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13 條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
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
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