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14 條
公務機關應每年向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無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者,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下列各款規
定辦理: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向主管機關提出。
二、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向主管機
    關提出。
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向直轄市
    政府提出;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向縣政府提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