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16 條
受稽核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向稽核機
關提出改善報告,並由稽核機關連同稽核結果依指定之方式送交主管機關
。
稽核機關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
前三條及第一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實施情形之提出、稽核之頻
率、內容與方法、結果之交付、改善報告之提出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