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17 條
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第十四條規定收受其實施情形之機關
及主管機關通報。
公務機關應向前項受通報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前三項通報與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演練作業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受通報機關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得提供公務機關相關協助;
於適當時機並得公告與事件相關之必要內容及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