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24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
特定非公務機關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
。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
及改善報告;如為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者,並應送交主管機關。
前三項通報與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送交、演練
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應提供必要
之協助;於適當時機並得公告與事件相關之必要內容及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