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各政府機關、中央及地方間,應致力配合推動
執行國家資通安全措施,共同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應變機制與重大計畫之諮詢審議,協調各政府
機關、中央及地方間之資通安全相關事務,行政院應定期召開國家資通安
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
代表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幕僚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決議事項,相關政府部門應予執行,由主管機關定
期追蹤管考,並得辦理績效評核。
第二項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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