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並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國際交流
合作及資通安全整體防護等相關事宜,並應每年公布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
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
前項情勢報告、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應由主
管機關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