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7 條
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按其業務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
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報由
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符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自管理、
技術、認知及訓練等面向,辦理資通安全防護措施。
前二項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區分基準、核定或備查程序、變更申請、資通
安全防護措施辦理項目、內容、專職人員之資格條件與配置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