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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第 9 條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
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委外項目
之性質及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