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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by Securities Firms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 5 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按月依其流通餘額提撥一定比例之履約保證
金。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告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但證券商為辦理增額發行,且已增提履約保證金
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於指數投資證券存續期間,如淨值未達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或
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達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增提履約保證金。
前三項履約保證金應向櫃檯買賣中心繳存,其提撥比例、繳存、保管、給
付及退還之管理辦法由櫃檯買賣中心會同證券交易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