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按月依其流通餘額提撥一定比例之履約保證 金。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告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但證券商為辦理增額發行,且已增提履約保證金 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於指數投資證券存續期間,如淨值未達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或 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達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增提履約保證金。 前三項履約保證金應向櫃檯買賣中心繳存,其提撥比例、繳存、保管、給 付及退還之管理辦法由櫃檯買賣中心會同證券交易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