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相關單位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參考發行人申報之申購、賣回單位數,接受符合申購、賣回
之申報後,彙送發行人審理,受理結果利用本公司電腦系統供證券
商查詢,證券商據以通知申請人確認。前述申報及審理結果,證券
商應留存備查。發行人接受本公司轉送申購、賣回之申請,無論核
准與否,均應於申請當日規定時間終止前通知本公司,據以提供證
券商查詢。
(二)本公司將接受申報賣回之指數投資證券,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
理圈存作業,本公司接獲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圈存結果後,彙送發
行人,本公司電腦系統供證券商查詢。
(三)申購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證券商應於申請日次一
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確認申購明細,並依據本公司中午十二時三十
分提供之應付款項報表,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匯撥予本公司;申請
日之次二營業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完成指數投資證券撥轉作業,
本公司彙總前開款項轉付發行人。
(四)賣回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發行人應於申請日次一
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確認賣回明細,並依據本公司中午十二時三十
分提供之應付款項報表,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匯撥予本公司;申請
日之次二營業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完成指數投資證券註銷作業,
本公司彙總前開款項後轉付證券商,由證券商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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