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List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13 條
證券商與本公司簽訂上市契約後,指數投資證券開始上市買賣前,經發現
具體事證認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得撤銷已生效之上市契約,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一、有發行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申報生效者。
二、其他經本公司認有不宜上市之情事者。
前項已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證券商應於接獲本公司撤銷上市契約之日起
十日內,加計法定利息返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