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List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應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條件。 標的指數之編製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編製指數五年以上之經驗,且具備建構及檢討指數編製規則,及 每日維護或更新指數成分檔案之能力。若該編製機構為證券商、銀行 或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者,該編製機構內部必須就指數編製規則及檔 案維護更新等作業,建立完整之防火牆機制。 二、具備計算指數值之能力,或與市場資訊廠商簽約以計算指數值。 三、具備將指數值傳輸市場週知之能力,或與至少二家以上的市場資訊廠 商簽約以傳輸指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