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List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證券商應自本公司函知發予標的指數資格認可同意函或備查函之日起三個 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逾期未申報發行者,其標的指 數資格認可同意函或備查函失其效力;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長期限者,本 公司得同意延長期限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