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Regulations on Audit of Implementation of Cyber Security Maintenance Plan of Specific Non-Government Agency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將稽核計畫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
稽核機關。
受稽核機關如因業務因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