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第 10 條
公務機關應建置資通安全人員名冊,並標註可支援調度之專長及經驗,依
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送備查;資通安全人員名冊有異動時,應通知主管機
關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