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審酌下列事項作成調度支援決定:
一、資通安全事件之規模、性質、區域性及緊急應處之需求程度。
二、事件發生機關自身、所屬、所監督、所轄、上級公務機關、監督或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通安全人力資源配置及可調度情形。
三、受調度之資通安全人員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支援機關)之資通安全人
    力資源配置與可調度情形。
四、其他相關因素。
主管機關基於作成前項決定之必要,得要求事件發生機關說明、協力或提
出相關參考文件、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