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主管機關得審酌下列事項作成調度支援決定: 一、資通安全事件之規模、性質、區域性及緊急應處之需求程度。 二、事件發生機關自身、所屬、所監督、所轄、上級公務機關、監督或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通安全人力資源配置及可調度情形。 三、受調度之資通安全人員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支援機關)之資通安全人 力資源配置與可調度情形。 四、其他相關因素。 主管機關基於作成前項決定之必要,得要求事件發生機關說明、協力或提 出相關參考文件、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