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第 22 條
公務機關對所屬人員作成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
之機會;必要時,得就所涉資通安全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