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第 7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之職務,由同一現職人員代理
超過三個月者,準用本章規定辦理適任性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