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第 9 條
應考人通過資通安全職能評量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資安職能訓練證書。
應考人有舞弊或其他違規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