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Regulations on the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of Cyber Security Incident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第 14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
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
主管機關就特定非公務機關執行資通安全事件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供必
要支援或協助。
特定非公務機關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後,其資通安全長應召開會議研商
相關事宜,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