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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Regulations on the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of Cyber Security Inciden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第 19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內容
得包括下列項目:
一、網路攻防演練。
二、情境演練。
三、其他必要之演練。
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有侵害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權利
或正當利益之虞者,應先經其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