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Regulations on the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of Cyber Security Incident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第 7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受通報機關於接獲通報資通安全事件後,依下列規定
時間完成該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審核,並得依審核結果變更其等級:
一、通報為第一級或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者,於接獲後八小時內。
二、通報為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者,於接獲後二小時內。
前項受通報機關依規定完成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審核後,應於一小時內將
審核結果通知主管機關,並提供審核依據之相關資訊。
主管機關接獲前項之通知後,應依相關資訊,就資通安全事件之等級進行
覆核,並得依覆核結果變更其等級。但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或前項之機關
未依規定通知審核結果時,得就該資通安全事件逕為審核,並得為等級之
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