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Regulations on the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of Cyber Security Incident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第 9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受通報機關就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
、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
供必要支援或協助。
主管機關就公務機關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供必要支
援或協助。
公務機關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後,其資通安全長應召開會議研商相關事
宜,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