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介接交換信用資料之業務範圍、內容與揭露期限
(一)本規範所指之介接交換信用資料業務範圍如下:
1.金融機構為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等授信業務(不包含
信用卡及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之信用資料。
2.證券商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
借貸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等授信業務之信用資料。
(二)前款所稱信用資料之內容,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三)聯徵中心之授信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
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證交所對投資人有
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違約、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違規、有價證券借貸
違約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違規之紀錄,經證券商通報結案者,自註
記「已結案」日起,揭露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