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市公司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海外外籍員工具上
市公司內部人身分者,應將其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所讓受、認
購或配發之有價證券,自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下稱外籍員工
集合專戶)移轉至其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 77 條規定所開立
之僅得賣出帳戶(下稱僅得賣出帳戶),或移轉至依華僑及外國人投
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 16 條規定開立之專屬本人
FIDI 帳戶。
第一上市公司或國內上市公司因購併或股份轉換等法律因素取得第一
上市公司股權後,其具大陸籍之內部人如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
則第 77 條之 8 第 1、2 項規定,可開立僅准賣出帳戶者(下稱僅
准賣出帳戶),應將其存放於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下稱陸籍員
工集合專戶)之股票移轉至該僅准賣出帳戶。
前二項申請將外(陸)籍員工集合專戶股數移轉之內部人,以下通稱
為上市公司內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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