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上市公司內部人存放於外(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股票申請移轉作業程序 

Procedures for Application of Insider of Listed Company for Transfer of Shares Deposited in Segregated Collective Investment Account for Foreign/PRC National Employ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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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申請外籍員工集合專戶股票移轉者,應
    依其移轉帳戶之型態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屬上市公司海外控制或從屬公
    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一)移轉至僅得賣出帳戶:
      1.內部人本人護照影本。
      2.已加蓋證券商印章之內部人於證券商完成開立僅得賣出帳戶所填
        之基本資料表。
      3.內部人聲明書。(如附表 1-1)
(二)移轉至專屬本人 FIDI 帳戶:
      1.臺灣證券交易所製發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
      2.內部人聲明書。(如附表 1-1)
    上市公司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申請陸籍員工集合專戶股票移轉者,應
    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屬上市公司或海外從屬公司、分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製發之「大陸地區投資人完成登記證明」。
(二)內部人聲明書。(如附表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