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上市公司或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接獲內部人依本作
業程序申請股票移轉後,應即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函報,並副知其外(
陸)籍員工集合專戶之保管銀行。函報時需載明之相關內容及檢具之
文件如下:
(一)需載明內容:
1.內部人擬移轉股票之公司名稱、代號及股數。
2.上市公司外(陸)籍員工集合專戶之帳戶名稱、身分編號及集保
帳號。
3.內部人申請股票移轉至僅得賣出帳戶者,需載明該帳戶之名稱、
統一編號及集保帳號;申請移轉至專屬本人 FIDI 帳戶者,或陸
籍內部人申請股票移轉至僅准賣出帳戶者,需載明該帳戶之名稱
、身分編號及集保帳號。
(二)需檢具之文件:
1.股票移轉通報表。
(1)移轉至僅得賣出帳戶者,格式如附表 2-1。
(2)移轉至 FIDI 帳戶者,格式如附表 2-2。
(3)陸籍內部人申請股票移轉至僅准賣出帳戶者,格式如附表 2-3
。
2.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股票者,應檢附認股
、配股及受讓股票時之員工在職證明及認股、配股及受讓股票之
證明文件。若為影本需由上市公司加蓋公司印章。
3.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第五點所訂提出書面申請時所檢附之文件。
4.上市公司聲明書。
(1)移轉至僅得賣出帳戶或 FIDI 帳戶者,格式如附表 3-1。
(2)陸籍內部人申請股票移轉至僅准賣出帳戶者,格式如附表3-2
。
5.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委託其上市公司辦理股票
移轉申請案者,應檢附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委
託函;委託授權在臺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
權單位驗證之代理人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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