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申請居家辦公指引 英
Guidelines for the Work-From-Home Applic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in Response to Severe Communicable Diseases
壹、證券商啟動居家辦公之條件 本指引所稱嚴重特殊傳染病,係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稱法定 傳染病(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經行政院認定須緊急啟動防疫及 處置措施之特殊傳染病。 證券商除下列情形外,應優先啟動另覓營業處所辦公(含異地備援營 業處所): 一、配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發布重大疫情事件(例如社區感染)。 二、營業處所員工有發生確診病例。 三、營業處所有主要承辦業務者及代理人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 康管理或其他主管機關所為之防疫及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