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證券商居家辦公之配套管控措施
一、受託買賣作業及交易作業
(一)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從事業務時,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避
免不當利用未公開資訊,或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居家使用之個人電腦應由公司統一配發,若使用非由公司提供之個
人電腦,則於事前應先經公司核准及進行資訊安全檢測,相關電腦
設備於居家辦公期間僅得做為公務使用。
(三)居家辦公者應透過安全的遠距連線機制並依使用權限登入後,始得
辦理交易作業。所有使用者登入系統及交易紀錄應留存詳實軌跡。
(四)委託人委託電話須撥至營業處所,再轉接至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手機
或居家電話(由公司設備錄音)。如公司現行設備無法全程錄音,
再採行由業務人員手機或自行錄音,並輔以下列措施:業務人員下
單後須儘速將委託時間及內容,致電公司錄音設備進行錄音存檔或
電郵公司及客戶。
(五)負責審查監理居家辦公員工活動人員,須定期確認居家辦公者之錄
音紀錄,業與留存於營業處所之錄音相符並可區分為居家辦公。
(六)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透過安全的遠距連線機制至公司的個人電腦之下
單系統,委託人買賣額度依現行機制控管。
(七)居家辦公員工個人交易行為之控管方式,包括委託買賣等相關之通
訊及活動等,應有明確之作業方式及管控方式。
二、自行買賣作業及交易作業
(一)自行買賣業務人員從事業務時,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避
免不當利用未公開資訊,或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自行買賣業務人員居家使用的個人電腦應由公司統一配發,並依人
員從事業務安裝適當之硬體及軟體進行管控。
(三)居家辦公者透過安全的遠距連線機制並依使用權限登入後始得辦理
交易作業。所有使用者登入系統及交易紀錄應留存詳實軌跡。
(四)公司應於交易員之居家辦公空間設置視訊設備,在交易時間保持暢
通並全程錄影且留存紀錄。如實際執行錄影有困難者,公司得於評
估風險後採行其他適當措施(例如安排特定時間、一天數次等方式
開啟鏡頭或進行線上會議),並加強檢核居家辦公交易員於買賣決
策形成過程嚴守保密責任,且無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上市(
櫃)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及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行為。
(五)非交易時段或非值勤時間,禁止該等人員登入系統。
(六)負責審查監理居家辦公員工活動人員,須定期確認居家辦公者有關
交易之錄音紀錄,業與留存於營業處所之錄音相符並可區分為居家
辦公。
(七)公司就已成交部位之風險曝險情形,營業處所辦公及居家辦公應皆
能進行交易額度及部位風險之控管。
(八)居家辦公者之個人交易行為控管方式:公司得依據公司管理政策,
審慎評估後,自行決定開放或禁止居家辦家者之個人交易行為。如
採開放政策,居家辦公員工個人交易行為之控管方式,應涵蓋委託
買賣相關之通訊及活動等,皆須有明確之作業方式及管控方式(例
:電話下單須全程錄音、由公司配發電腦進行電子式下單應全程側
錄等)。
三、結算及申報作業
(一)證券商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及相關規定完成結算交割作業,各項結
算作業及依法規所需申報事項皆應完成,原則上應於營業處所(含
異地備援營業處所)處理,或轉由居家辦公協助處理。
(二)委託人履行交割款項作業、信用交易之非交易作業部分(例如追繳
、現償、還券)及借券、撥券作業,原則上應於營業處所(含異地
備援營業處所)處理,或轉由居家辦公協助處理。
四、資訊安全
(一)公司應依申請時之資訊安全管控措施,提供居家辦公者連線作業使
用。
(二)居家辦公者所使用之電腦設備(含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應安裝
特定資安軟體,控管應用程式存取權限,並關閉電腦上非必要之服
務及作業系統權限,進行遠距工作應採技術面手段實現資料不落地
機制(採技術面手段禁止傳輸及儲存檔案至居家辦公者電腦設備)
,降低資訊外流風險。
(三)所有居家辦公者使用者登入重要系統及交易紀錄應留存詳實軌跡。
(四)居家辦公者如須進行視訊會議,應強化遠距連線安全控管。
五、防範利益衝突及違規
(一)居家辦公者不得在公共空間必須在獨立的空間進行業務之執行,以
確保交易訊息的保密性。
(二)居家辦公者必須妥善保存任何依主管機關、本公司及各該公司要求
與交易有關之紀錄。
(三)公司應指派高階經理人擔任監督主管,負責於交易時間進行相關監
控措施。
(四)公司應檢查居家辦公者有無違反防範利益衝突及違規措施之情事。
六、證券商居家辦公之各項作業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制定適當之控管機
制及查核程序,並妥善保存居家辦公相關資料以利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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