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參考指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13 條
(系統備援)
一、組織應訂定資通系統從中斷後至重新恢復服務之可容忍時間要求。
二、資通系統原服務中斷時,組織應於可容忍時間內,由備援設備或其他
    方式取代並提供服務。
三、組織應建立對於重大資訊系統事件或天然災害之應變程序,並確認相
    對應之資源,以確保重大災害對於重要營運業務之影響在其合理範圍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