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
一、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應採
取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措施。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有加密之需要者,於蒐集、處理或利
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對備份資料予以適當保護。
二、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
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者,應採取下列設備安全
管理措施:
(一)實施適宜之存取管制。
(二)訂定妥善保管媒介物之方式。
(三)依媒介物之特性及其環境,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三、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關人員
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及控管其接觸情形,並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
四、應針對核心系統及各類電腦系統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進行風險評估
及控管。
五、應針對核心系統及各類電腦系統建置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稽核軌跡(如
登入帳號、系統功能、時間、系統名稱、查詢指令或結果)或辨識機
制,以利個人資料外洩時得以追蹤個人資料使用狀況。
六、應建立資料外洩防護機制,管制個人資料檔案透過輸出入裝置、通訊
軟體、系統操作複製至網頁或網路檔案等方式傳輸,並應留存相關紀
錄、軌跡及證據。
七、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之原
因、對象、方法、時間,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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