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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訊作業韌性參考指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11 條
(營運持續計畫)
組織應制定營運持續計畫,以確保災害發生時,可於復原時間目標(RTO
)內回復至最小可接受服務水準。內容包含但不限於:
一、啟動條件。
二、參與人員及職責說明。
(一)應設置營運持續管理小組或營運持續管理委員會。
(二)應盤點核心業務復原所需之執行人員及支援人員。
(三)應指派核心系統復原負責人員及其代理人。
三、緊急處理程序及緊急通報程序。
四、核心業務之復原程序、同異地系統復原程序(例如:電腦設備、通訊
    設備、電力系統、資料庫、電腦作業系統等備援及回復計畫)。
五、營運持續計畫之維護頻率。
六、營運持續相關教育訓練之規範。
七、往來外單位之應變規劃及合約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