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Appeals of Issuers of Listed Securities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10 條
申復人得到場或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
申復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者,應以三人為限。
委員會就申復人及處置部門所提供書件及陳述意見進行討論。
主席對於申復案件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
,提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