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Appeals of Issuers of Listed Securities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11 條
委員會審議申復案件之表決方式,採記名一次表決,其表決結果採同意申
復或不同意申復兩種。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即為申復有理由之決定,本公司應撤銷原終止
上市處置之公告。
未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申復無理由之決定,應維持原終止上市之
處置。
申復審議結果應通知申復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