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Appeals of Issuers of Listed Securities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12 條
前條記名表決之表決票由本公司設計提供。表決時,委員應於表決票上明
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其同意或不同意之理由,未表示同意或不同
意之空白票,視為不同意申復票。
表決票交由會議主席統計彙整,暨宣布表決結果作成決議,並應以彌封裝
入公文袋及簽章後,由本公司以密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