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Appeals of Issuers of Listed Securities
受處置人不服本公司依下列規章否准其併購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 同意函之處置,得提出申復: 一、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章之一。 二、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十三或第 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