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Appeals of Issuers of Listed Securities
前二條受處置人應於本公司處置函發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申復書及 相關書件向本公司提出申復。 申復案件受理後,由本公司就申復理由重新審議後,將申復結果通知申復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