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Appeals of Issuers of Listed Securities
受處置之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受處置人)就處置已提出申復者 ,不得就同一處置再行提出申復。受處置人撤回申復者,亦同。 原處置之執行,不因申復之提出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