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Appeals of Issuers of Listed Securities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4 條
申復案經送達本公司,於檢視申復人資格、申復書、申復事由及所附相關
事證資料與規定相符,始為受理。但書件不齊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得訂期
間命其補正。
申復案件之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應不受理: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非屬第五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得提出申復者。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未於前項所訂期限補正者。
五、其他終止上市之處置已確定致無提出申復之實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