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Appeals of Issuers of Listed Securities
前條受處置人應於本公司處置函發函之次日起七日內,檢附申復書及相關 書件向本公司提出申復。 受處置人應向本公司一次繳足申復費新台幣二十萬元整,經本公司收受後 ,概不退還。 未依前項規定繳足申復費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