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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出售證券服務資訊之技術或風險管理知識規範 

Directions on Securities Firms Selling Securities Service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r Risk Management Know-How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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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辦理出售證券服務資訊之技術或風險管理知識業務,應符合下
    列資格條件:
(一)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且已
      從事認購(售)權證及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
(二)自有資本適足率:申請日之前半年每月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
      須逾百分之二百。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財
      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
      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規定。
(四)法令遵循(即違規處分)情形:
      1.最近三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
        百條第一款之處分者。
      2.最近六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處分,或依期貨交
        易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處分者。
      3.最近一年未受主管機關為停業之處分者。
      4.最近二年未受主管機關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5.最近一年未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
        章則為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者。
(五)辦理出售證券服務資訊之技術或風險管理知識業務之主管及相關人
      員,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
      定,並曾實際從事證券或風險管理相關業務經驗達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