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出售證券服務資訊之技術或風險管理知識規範 

Directions on Securities Firms Selling Securities Service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r Risk Management Know-How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4
四、證券商辦理出售證券服務資訊之技術或風險管理知識業務後,如資本
    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百分之二百或信用評等未符合前開規定標準
    者,於改善前僅得繼續完成已簽訂之合約,不得承接新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