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錄)
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依前條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成
員姓名及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
形、委員會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成員、專
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成員姓名及利害
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委員會成
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
亦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
成員,並應呈報董事會及列入公司重要檔案,且應保存五年;議事錄之製
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本委員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應續
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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