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Offshore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Designating Two or More Custodian Institutions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訂定全文 9  點,自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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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所涉證券交易及期貨交
    易之應遵循事項,除依本作業要點辦理外,並應依證券交易法令、期
    貨交易法令、僑外資管理辦法、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
    事項(以下稱僑外資期貨交易注意事項)、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保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
    告及函示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