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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訂定全文 9  點,自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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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應指定一家主保管機構
    ,最多三家次保管機構,並應依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
    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向證券交易所申
    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