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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訂定全文 9  點,自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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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保結算所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二條彙總所
    保管證券之所有人相關資料,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日內通知證
    券發行人,該證券所有人為指定多保管機構投資人時,相關資料得包
    含未持有部位之主保管機構集中保管帳戶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