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指定多保管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僑外資期貨交易注意事項第十二點所稱代理人二家以上,且應
指定主保管機構為主代理人,次保管機構為次代理人。
(二)累計新臺幣已實現盈餘加計僑外資期貨交易注意事項第十一點第二
項及第三項之新臺幣餘額,應以主代理人及次代理人申報之各期貨
交易帳戶金額合併計算,個別交易人及綜合帳戶分別不得逾新臺幣
三億元,並由主代理人通知指定多保管機構投資人該項餘額。
(三)前款新臺幣餘額逾限時,由主代理人通知指定多保管機構投資人依
僑外資期貨交易注意事項第十一點第六項結匯時限及餘額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