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1.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之第 12、14、16、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十一月十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9  條條文之附件,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20 條
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前,除有第十一條第九款第十八
目之情事外,曾主動發布或洩露申請發行訊息者,本公司得函請其注意改
善。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曾因本項事由經本公司函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
另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至壹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其一個
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
發行人申請前一周內,媒體曾具體揭露該發行之標的證券相關訊息者,本
公司不予同意該權證申請發行上市。
有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申請、權證之申請發行或權證存續期間暨
期後之相關事項,發行人或受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就應申報、公告、揭露
之事項如有缺失者,本公司得函請發行人注意改善。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
曾因本項事由經本公司函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另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至
壹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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